2014年湖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(37)
人身權的民法保護
一、人身權的民法保護方法
1、傳統(tǒng)的民法保護人身權的主要方法,是賦予受害人排除妨礙請求權。如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。
2、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經(jīng)歷了一個否定---猶豫---部分肯定---全面肯定的過程。如德國普魯士法和瑞士債務法。
3、在社會主義國家,前蘇聯(lián)的民事立法否定非財產(chǎn)損害可用金錢求賠償,而匈牙利和前南斯拉夫則采取相反的立場,承認對因損害人格權所致的非財產(chǎn)損害適用金錢賠償。
4、我國民法通則119條規(guī)定,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,應當賠償醫(yī)療費、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,造成死亡的,并應當支付喪葬費、死者生前撫養(yǎng)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。可見我國民法采取了多種方法對人格權進行保護,并規(guī)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。公民和法人在其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時,可通過自我保護直接向侵權人提出請求,也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。
二、死者人身權的民法保護
我國《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(試行)》第161條規(guī)定公民死亡后,其名譽受到侵害,使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或其他有關人員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。侵害死者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譽、榮譽等的,行為人應承擔必要的民事責任,包括停止侵害、恢復名譽、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。至于保護期限,除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受訴訟時效限制外,其他責任形式原則上不應受時效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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